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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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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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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201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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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5-04
 
 
 
 
 

国卫监督发〔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24日
 

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
(2014-2017年)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本规划。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工作目标
  重点监督检查以我委职责为主要内容的、重要的卫生计生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的部门规章。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到2017年完成对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的制订。监督局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提出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报委领导审定。
  (二)计划的实施。
  1.制订方案。根据确定的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局与相关业务司局共同研究制订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司局任务和地方工作要求。
  2.实施方式。采取地方自查和我委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我委检查组由监督局和相关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可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组赴部分省份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实施步骤。年度监督检查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检查分为部署、自查和抽查三个阶段。部署阶段确定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自查阶段各省(区、市)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进行部署,适时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抽查阶段我委检查组赴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每年监督检查2部法律的,上下半年各查1部。上半年监督检查原则上3月为部署阶段,4-5月为自查阶段,6月为抽查阶段。2014年上半年监督检查任务因工作时间较紧,可延续到8月底完成。下半年监督检查8月为部署阶段,9-10月为自查阶段,11月为抽查阶段。每年监督检查1部法律的,可在上半年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报告和督办
  (一)工作报告。监督局汇总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查报告和我委各检查组报告形成总报告,向委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年度法律、行政法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二)督查督办。各司局按照委领导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监督局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四、年度工作安排
  (一)2014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半年:
  法律:母婴保健法;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二)2015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献血法;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下半年:
  法律:精神卫生法;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2016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半年: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2017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我委年度工作重点,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