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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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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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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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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5-04
 
 
 
 

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决定于2014年5-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省(区、市)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10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5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人事、规划、财务、法制、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宣传、科教、中医等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要组织对下级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委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联系人:钟发英、房元萍

电话:010-68792849、68792042

传真:010-68791896、68792400

 

附件: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