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年07月13日

复制链接 打印 大 中 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7-08 

国卫发明电〔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省(区、市)要于2014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抄送我委)。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尽快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当地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对于2013年《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4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对于医疗机构在基金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予以解决。对于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相应工作规范,及时救治患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有益经验。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计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情况,于201412月底前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曼莉、张文宝

  话:010-687927336879273068792206(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