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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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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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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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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8-11
 

 

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 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2)管理服务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及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3)督查考核及监督执法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的情况。
2.在落实法律法规过程中及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对进一步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分发疫苗及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3.接种单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
4.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5.在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过程中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进一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中医药条例》。
1.《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中医药条例》中规定的中医药管理及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3.《中医药条例》中规定的中医药教育与科研有关情况。
4.在执行《中医药条例》过程中及开展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对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条例》以及提高中医药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二)在《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0%的接种单位纳入检查范围,抽取的接种单位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范围。
(四)在《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纳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8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9-10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4)分别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 冯园园、彭婷
电话:010-68791924、1922、1923(传真)
邮箱:jhsyjd@sina.com
预防接种工作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 冯佳园
电话:010-68791916、1914(传真)
邮箱:crbjdc@126.com
中医药工作联系人: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黄莹
电话:010-59957677、7676(传真)
电子邮箱:huangying@satcm.gov.cn
附件:

  1.《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4.《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