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文明办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文明办,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明办:
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做好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14〕21号)的要求,现就全国卫生计生系统推荐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荐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
(一)推荐范围。
2012年以来受到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表彰的省部级文明单位,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中央文明办分配给卫生计生系统20个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文明办、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明办要坚持好中选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
(二)推荐条件。
全国文明单位按照中央文明委2012年颁布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
2012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评选程序。
12月初,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印发通知。12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将推荐单位的《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电子版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根据推荐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研究提出推荐名单,报经委文明委审定并进行公示之后报中央文明办。
二、关于复查现有全国文明单位
(一)复查对象。
2011年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2011年经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见附件2)。
(二)复查主体。
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委。
(三)复查程序。
1.单位自查。复查对象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问题。符合条件的,提交三年创建工作总结、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12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将复查单位的《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见附件3)电子版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
2.组织复查。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委依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对申请复查的全国文明单位逐一复查审核。
3.递补名额。由于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单位,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空出的名额,由原单位所在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文明办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的单位,递补单位作为直接向中央文明办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单位,不占用中央文明办分配给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的推荐名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时进行申报。
要把这次推荐工作作为推进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按照时限要求组织推荐。
(二)坚持群众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要强化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群众支持认可、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评选出来。
请按时将推荐报告和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
联系人:殷克
电 话:010-68792143
传 真:010-68792148
邮 箱:yinke@nhfpc.gov.cn
附件:1.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文明办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