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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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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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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4-24 

国卫办疾控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326日公布,将于20155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禁忌症和健康损害,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发挥重要作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责,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设置主检医师制度等条款,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并将其作为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的一项重点内容向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做好解读工作。

二、着力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制定设置规划,确保每县至少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同时,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立条件严格把关,并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信息。各地要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要针对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薄弱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培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按照《办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其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我委统一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附件2)相关表格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