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家庭函〔2015〕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8号)、《关于确定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5〕182号)和《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5〕344号),我委于2014年和2015年确定了首批72个“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单位、37个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单位、64个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和62个计划生育家庭青少年健康发展工作试点单位。鉴于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省(区、市)提出调整试点单位的申请。为确保各项试点后续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各地重新核对并确认调整试点单位的基础上,现将相关试点单位调整如下:
一、“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
(一) 原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周留犊村和李纪营村,调整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屈家营村。
(二) 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北街道义东社区,更名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北街道义东社区。
(三) 原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凤阳乡桥边社区,调整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正荣大湖社区。
(四) 原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阜山镇九曲蒋家村,调整为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蚕庄镇前孙家社区。
(五) 原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社区,调整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社区。
(六) 增加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张达乡张达村。
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
原吉林省公主岭市,调整为吉林省长春市。
三、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试点工作
(一) 原北京市平谷区,调整为北京市昌平区。
(二) 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三) 原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调整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四) 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调整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四、计划生育家庭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工作
(一) 原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调整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二) 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调整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三) 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调整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四) 原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