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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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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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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医药人员资格准入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政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201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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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间医药暨民营中医医疗工作

座谈会专题发言材料之一

 

 

民间医药人员资格准入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管理的政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 许志仁

20101123日)

 

民间医药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作为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中医药服务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刚才王部长对民间医药和民营中医医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下面,我重点就民间医药人员准入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政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

一、    民间医药人员资格准入的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民间医药人员在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我局和卫生部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1.     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1)开展工作情况

为充分发挥包括民间医药人员在内的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弥补农村中医药服务人员不足,从20074月开始,我局会同卫生部先后在7个省(区)54个县市开展了两批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试点表明,将农村中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作用,受到了农村居民的欢迎。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三)200385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四)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通过临床技能考核、群众评议、社会公示、岗前培训等程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聘请其执业的村卫生室开展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服务,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与其临床技术专长相关的药品。

(2)下一步工作的考虑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我们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这次将工作方案发给大家,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2.开展了《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无学历无职称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为了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问题,2001年和2007年,我局和卫生部先后两次发文,对这些人员当中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给予认定医师资格,一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且年龄在55岁以上、具有25年以上中医临床工作经历的人员;二是19891231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这项工作为包括民间医药人员在内的无学历无职称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解决了无行医资格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这项工作已经结束,没有备案的省份要尽快将名单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3.开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准入工作

《执业医师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根据这一规定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

1)开展工作情况

2006年我局和卫生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出台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年我局又制定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和考试大纲,为包括民间医药人员在内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获得医师资格提供了途径。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二是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在出师考核中,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等。师承人员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在确有专长考核中,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应当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在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二是很多地方对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有问题,界定比较模糊。三是有些地方对师承人员三年跟师学习的过程管理不足,无法保障跟师学习质量。四是考试内容和方法对传统医学专长体现的不够。

2)下一步工作的考虑

一是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不断强化管理,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启动。

二是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出师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三是我们要对各地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

四是加强过程管理,重点加强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质量管理。

五是在考试内容和方法上注重体现传统医学专长。

4.研究探索将掌握中医保健技能的民间医药人员纳入中医职业技能考试

《若干意见》要求要制定中医保健“人员的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在民间医药人员中,有一部分人员掌握推拿等中医保健技能但他们无法取得行医资格,这部分人员可以通过中医职业技能型认定等途径,取得中医职业技能资格。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建立中医预防保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逐步设立中医职业技能型系列,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型标准,编写培训教材。

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政策措施

根据医改工作的要求,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1.将民营中医医院纳入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范围

1)各省要把民营中医医院列入中医医院管理年的活动范围。

20096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启动了“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在这项工作中,各省要把民营中医医院列入活动范围。希望民营中医医院根据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和细则,认真制定本单位的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2)进一步加强民营中医医院专科专病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局确定了9家民营中医医院的9个病种作为国家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各省也确定了一些民营中医医院专科专病作为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实践表明,这些项目在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提高临床疗效、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局将在筛选“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将民营中医医院的中医专科专病纳入遴选范围。希望有特色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做好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3)要把民营中医医院纳入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着手制定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并适时启动这项工作。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民营中医医院纳入等级评审范围。希望民营中医医院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2.     加强管理,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我局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今年8月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这份文件就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意义、原则、注册、配制、使用等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在注册管理方面,新的“意见”对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明确。1、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总结等资料;2、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可委托已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3、中药加工成细粉调配外用、鲜药榨汁以及一人一方中药传统工艺加工制品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二是在配制管理方面,已获得批准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三是在使用管理方面,一方面强化了对中药制剂使用的管理,明确强调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互联网、邮购等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宣传广告;另一方面也有条件地放宽调剂使用范围:1、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2、民族药制剂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在本辖区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3、对符合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对口支援、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三项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跨辖区使用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3.     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

“坐堂医”是中医传统的行医方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自2007年开始,我局和卫生部在全国选择了48个地区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制定了供试点地区使用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通过两年多的试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药负担,同时增加并规范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行为,对于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弘扬中医药文化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试点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并于今年由我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文件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对诊所要求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诊室,诊室数量不超过2个,登记注册的中医二级诊疗科目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的医师应当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允许中医医师将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和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不得擅自提高审批门槛,并针对任意扩大执业范围或提供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中医药服务项目等现象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和监管。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健康发展

随着广大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近年来社会上兴起了一大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成为中医药特色养生保健服务的重要组织部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项目、场所与环境、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内容提出了要求。希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高起点、规范化地建立一批深受老百姓欢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