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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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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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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1-30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相关处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建立和执行“最严谨的标准”,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标准跟踪评价有关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通过网站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方便公众下载、查阅。要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粮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价,并指定技术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收集、汇总,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网站开设的意见收集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填报有关意见、建议。各地要将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作为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措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标准跟踪评价的指导与培训,不断加强标准人才培养和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

各地要主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收集、汇总本辖区相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也可要求相关单位直接通过食品评估中心的网站意见收集平台直接反馈意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检验监测等相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直接通过食品评估中心网站的意见收集平台直接反馈意见。

二、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年度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食品评估中心提出年度重点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目录与评价要点(2015-2016年 年度跟踪评价目录与要点见附件)。各地要按照国家重点标准跟踪评价目录与要点,具体实施重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本辖区重点跟踪评价的标准。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组织召开培训班、座谈会和开展标准宣贯活动等形式收集各方对重点标准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相应的报告。

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委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15年年底前组织对本地区各系统、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第三方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标准培训,收集对检验方法标准及相关标准的意见,并及时向食品评估中心反馈收集的意见、建议。

三、畅通渠道,集思广益,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食品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具体技术工作。食品评估中心要畅通渠道、采取各种措施,广泛收集各方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要组织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分析评价,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卫生计生委完成跟踪评价后要及时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可参照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式开展。

                    

附件:2015-2016年年度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目录与评价要点.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