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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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2011年01月14日
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具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人员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一、 主要形式
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地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 实施地区
以需求为导向,由各省(区、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中医药人员需求情况确定实施地区。实施地区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三、 时间安排
一年半左右。
四、 人员条件
本《方案》所指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参考技术专长目录附后);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2003年8月5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四)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同意聘任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意向;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程序
(一)社会公告、提交申请(2个月)
1.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告本通知,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
2.申请人需填写《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
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同意聘请其执业的意向书;
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2个月)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查阅档案、走访群众、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等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三)临床技能考核(3个月)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考核的名单。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范围能够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或与之相近。参与评审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应报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存档。
考核方式为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专长确定,可采用模拟的方式,以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同时书面辅助的形式,考察申请人的实际诊疗能力和水平。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1个月)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考核合格者名单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群众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反馈至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不合格不必要再开展群众评议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五)群众评议(2个月)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名单发给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农村居民评议工作,参加每位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
(六)社会公示(1个月)
由县级医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评议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情况和农村居民评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执业注册(2个月)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送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终审,并报省政府批准;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终审合格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准予其注册执业。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这些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以明确相应权利和义务。
2.执业注册地点应为为其出具同意聘任其执业意向书的村卫生室。
(八)岗前培训(2个月)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注册后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执业活动必要的医学文书书写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中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考试。
(九)工作总结(2个月)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本项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对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应包括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业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五、社会监督
为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的投诉和监督举报机制: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设立投诉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投诉电话:010—59957796,举报信箱yizhengsierchu@126.com。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
六、执业要求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和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意的临床技术服务。
(二)允许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范围内使用与其临床技术专长相关的药品,不得采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未注意的诊疗方法。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不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由聘任其执业的村卫生室在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和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实际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
七、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八、组织管理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将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批准后实施;
2.对省级以下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临床技能考核成绩等,确定开展群众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审批确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人员名单;
3.处理、上报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要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核实;
4.组织开展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注册后的再培训;
5.其他工作。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要成立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应包括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认定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要予以回避。
(四)此项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部门预算,由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认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各自环节产生的文件及证明材料作为乡村医生档案予以存档,保存期长期(30年),以随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