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站新闻

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2011年01月14日

复制链接 打印 大 中 小

<

 

 

 

 

 

 

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现就加强民间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民间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推动民间医药的传承与创新,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挖掘、整理、总结、利用”的工作方针;坚持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民间医药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使大量散在于民间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方药、器械得到传承保护,合理开发和安全利用,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二、加强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总结利用

(四)进一步加强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重点要针对中医药文献中没有记载,无法在现有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得到合理利用、存在失传可能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方药、器械进行收集整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逐步搭建全国民间医药信息平台,建立全国民间医药信息数据库。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受理程序,开展民间医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将本地区的民间医药信息数据报送至国家民间医药信息数据库。

(五)认真做好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建立若干个国家级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对民间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验方、秘方、器械等进行筛选、验证和评价,并对省级筛选评价中心的建设和业务进行指导;进一步加强民间特色诊疗技术和方药优选与应用重点研究室建设,开展民间医药筛选评价方法学研究,制订民间医药筛选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民间医药的筛选评价工作。各省(区、市)要建立1家省级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开展初步筛选评价工作。

(六)积极开展民间医药总结利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经过筛选评价后安全有效的特色诊疗技术、验方、秘方、器械等进行总结,在规范和准入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制定《民间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将其作为适宜技术在临床中使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政府的扶持和引导,鼓励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民间医药的研究开发中来,将民间特色诊疗技术、单验秘方开发为医院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中医诊疗设备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注重对民间医药的吸收利用,进一步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各省(区、市)在做好国家推荐的民间医药总结应用的同时,要做好本地区民间医药的总结利用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民间医药人员管理和培训

(七)完善民间医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使符合条件的民间医药人员,具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开展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使民间确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进一步研究探索解决民间医药人员资格准入的其他途径和办法。要积极探索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偏远地区录用一技之长的民间医药人员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加强民间医药人员培训。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提高民间医药人员素质的培养培训办法,采取短期培训、远程教育、跟师学习、临床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民间医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于已经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民间医药从业人员,应重点提高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依法执业水平。

四、认真开展民间医药相关政策研究和宣传

(九)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研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对民间医药技术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开展民间献方献技鼓励政策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开展民间献方献技的政策研究,研究制定民间医药技术持有人献方献技的鼓励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与措施。

(十一)宣传民间医药相关政策法规。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对民间医药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民间医药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加强对民间医药工作的领导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民间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民间医药列入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将民间医药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民间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民间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民间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民间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各地民间医药工作;成立民间医药工作专家小组。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民间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国家关于民间医药的有关政策,做好本地区民间医药工作。

(十三)加大对民间医药支持力度,为民间医药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争取设立民间医药传承项目资金,用于开展民间医药的收集整理、筛选评价、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民间医药工作,逐步解决本地区民间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四)发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和民间医药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和民间医药社会团体在民间医药挖掘整理、筛选评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各类中医医疗、科研、教育机构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并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条件,努力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民间医药社会团体要加强民间医药人员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信息服务,促进学术经验交流,发挥民间医药社会团体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将在适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