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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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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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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7-11
 
 

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地方标准管理,做好地方标准清理
  (一)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二)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公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重点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等问题,及时废止或修订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11月底前公布本省份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文本,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委。
  二、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三)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四)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
  (五)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三、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解答,提升标准服务水平
  (一)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和解答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号)要求,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跟踪评价工作。2016年跟踪评价工作重点是检验方法、污染物限量、乳品标准等标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地市级、县级机构的标准解答能力。
  (二)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和解答的技术支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组织开展标准培训等宣贯工作,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和解答的技术支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对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等提交的跟踪评价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为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