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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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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未经备案不得配送

201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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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未经备案不得配送

 

时间:2016-09-2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田洪顺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在全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应是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非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非试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二是试点生产企业向试点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应当严格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试点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试点医疗机构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可在省内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代为储存配送。被委托企业必须符合《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具备覆盖全省的物流配送能力。试点生产企业应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与配送企业签订包含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维护与管理等内容的有效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配送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必须索取试点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或不合格的配方颗粒不得配送;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不得向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配送;不得购进、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三是试点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进行确认备案,附委托配送合同、医疗机构清单、对配送企业审查情况和配送企业承诺书,省局对委托配送有关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未经备案的,不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四是各市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认真核实试点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资质、备案情况,允许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试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自检报告书等内容;督促试点医疗机构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上报不良反应报告;对擅自经营、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应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