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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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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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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医的称谓不能乱

201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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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医的称谓不能乱

2018-09-24 18:36:30来源:健康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提出了相关约束性要求: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不得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名义开展牟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这一“维护称号权威性”的《暂行办法》非常及时,很有必要。《暂行办法》不仅对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提出了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和基本准则,同时有利于维护中医药服务秩序,制止一些混淆名中医称谓,“以假乱真”开展牟利性的中医药诊疗活动,从而坑害患者权益的现象。


  自2008年首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启动以来,国家已表彰了三届共90名国医大师,2017年评选表彰了100名全国名中医。目前,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人数有多少,清清楚楚。


  全国名中医的表彰层次为“省部级”,如果称其为“国家级”名中医并不确切。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简称指导老师),在媒体报道和相关广告上被称为“国家级名中医”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杭城某家颇有名气的中医馆,最近在当地一很有影响力的报纸上整版刊发举行大型义诊活动的消息,称其中有6位国家级名中医坐诊。记者发现,浙江省仅3位“全国名中医”均不在此次义诊活动之列,所称的“国家级名中医”其实是第六批以及前几批的“指导老师”。


  记者还发现,有的医院把本院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在门诊大厅、工作室门口等场所的展示宣传材料中称为“国家级名中医”。有的“指导老师”似乎自己也不明白“指导老师”与“名中医”有什么区别,于是在个人名片上也印上“国家级名中医”的头衔。


  应当说,由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遴选推荐,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都具有精湛医术和高尚医德。1996年8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要有正高级职称。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并不等同于“国家级名中医”,“指导老师”与“名中医”是两个系列、两个概念,两者不可混淆。“指导老师”中有国医大师,有全国名中医和省、市级名中医等,但那种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统统“化身”为“国家级名中医”进行夸大宣传,严格地说,这是“虚假包装”,是不可取的。


  据了解,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统称为“国家级名中医”的,主要是一些社会办医机构为提高人气、吸引眼球而进行的夸大宣传。由此看来,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广告宣传的监控力度。务必使广告宣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杜绝虚假包装,制止“以假乱真”,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全国老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一批又一批,人多面广,更应参照《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加大支持与约束并举的举措。要明确规定“指导老师”相关约束性要求,强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把“指导老师”夸大为“国家级名中医”进行牟利宣传。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警示,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应按组织程序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指导老师”要自尊、自重。“指导老师”应珍惜自己的荣誉,强化榜样意识,坚持正确价值观,遵守行业规范,在医疗服务行业作风中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对于把“指导老师”宣传为“国家级名中医”的,应明确表示此为误导,加以制止。